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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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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外贸公司拖欠货款,微信凭证作为证据起诉,胜诉!

来源: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22-02-16 15:09:06

被告义乌市某外贸公司曾多次向原告采购帽子。后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结算、换单,其向原告出具载明公司名称,编号为 NO.0001231、NO.0001232 的《收回订单(汇款)回单》各一份(未签字), 其中第一份回单确认的 50300 元货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已于 2020 年 1 月 12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第二份回单确认的货款 52048 元(汇款日期 2020 年 1 月 20 日),经原告多次微信和电话催讨,被告法定代表人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0000 元,余款 22048 元虽又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延不付。为此,原告委托义乌杨国良律师代理其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 1,被告出具的编号为 NO.0001231 的《收回订单(汇款) 回单》复印件一份、编号为 NO.0001232 的《收回订单(汇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采购货物,经两次换单结算,其中第一份回单确认的货款为 50300 元,第二份回单确认的 货款为 52048 元。 证据 2,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详情信息、微信转账姓名核实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方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催讨货款,其中第 1-14 页证明第一份回单确认的 50300 元货款,被告法定代表人已于2020 年 1 月 12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15-26 页证明第二份回单确认的货款 52048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 被告法定代表人仅于2020 年 5 月 13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0000 元,余款22048元虽又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拖延不付。 证据 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原件两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相关细节与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第 10-14、16-19 页)。 证据 4,被告公司内档核对件一份(含被告法定代表人护照翻 译件、入境、居留证件),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义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尚欠货款 22048 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即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 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22048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1 月 2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