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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杨国良专职律师, 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被义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义乌市优秀律师。学法网认证注册律师,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法院值班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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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诈骗案,依法认定坦白,从轻处罚。

来源:义乌法院  作者:义乌律师  时间:2019-10-25 10:52:38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某,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良,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及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涂某某以“李某”的虚假身份签订购车合同,以博取被害人龚某的信任,后虚构做生意需要支付运费、回扣、银行卡内有货款等事实,以借款为名,先后向被害人龚某骗取人民币共计12500元,并以支付高价餐费、酒吧高额消费等方式进行挥霍。被告人涂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涂某某因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国良提出被告人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涂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涂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0元返还被害人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