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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被告还钱,原告撤诉。

来源:东阳法院(义乌律师)  作者:东阳法院  时间:2015-12-22 10:10:3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横商初字第704号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5月30日,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郭丽君